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於2000年12月1日起正式實施,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統籌整個計劃的規管及監察,並聯同下列三個機構協力監管計劃的運作:
-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 香港保險業監理處
- 香港金融管理局
集成信託計劃 主要讓超過一名僱主的有關僱員、自僱人士及將累算權益由另一計劃轉移至此計劃的人士參加。這類計劃的特點是把小型僱主單位的供款集合起來作管理和投資,以得到大規模運作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因此,中小型公司的僱主及僱員特別適合參加這類計劃。
僱主營辦計劃 只供受僱於同一名僱主及該僱主的有聯繫公司的有關僱員加入。由於對成員資格的限制,僱員人數必須龐大才可令運作僱主營辦計劃的成本得到效益。所以可能只有規模較大的公司才考慮成立本身的僱主營辦計劃。
行業計劃 是專為僱員流動性高的行業﹝如建造業和飲食業﹞而設立的。這些行業的僱主可選擇將僱員加入行業計劃,但並非必須參加此類計劃。屬行業計劃成員的僱員,如前僱主及新僱主同時參加同一行業計劃,該僱員於行業內轉職時無須轉換計劃。此安排將減低由一計劃轉移累算權益至另一計劃時為僱主及僱員所帶來的行政成本。
凡年齡介乎18至65歲的受僱人士及65歲以下的自僱人士(獲豁免人士除外)都必須參加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並向該計劃供款。
受僱人士:僱主按照僱傭合約聘用(不論該合約是以書面或口頭、明示或暗示方式作出),並受《僱傭條例》管限的人士,受僱超過60日便須開始供款
自僱人士:指非以僱員身份收取有關入息的人,而該等有關入息源自在香港生產貨品或提供服務。
- 在 強積金計劃條例附表一實施當日起計年滿64歲的僱員及自僱人士
- 家務僱員
- 自僱小販
- 獲法定退休金計劃或公積金計劃保障的人士(如公務員及教師)
- 獲准來港工作不超過12個月或獲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的海外僱員或自僱人士
- 駐港的歐洲聯盟屬下的歐洲委員會辦事處的僱員
- 屬「豁免計劃」的職業退休計劃成員
強積金供款分為「強制性供款」及「自願性供款」。
「強制性供款」:所有僱員及自僱人士(獲豁免人士除外),每月有關入息超過港幣5,000元(或自僱人士每年有關入息超過港幣60,000元),均須向強積金計劃作強制性供款,僱主及僱員各須供款相等於每月有關入息的5%,自僱人士須供款相等於每年的有關入息的5%。若僱員為臨時僱員並以日薪支薪,其供款方法如下:
| 日薪僱員供款標準(以港幣為單位) | |||
| 每日入息 | 僱主供款額 | 僱員供款額 | 雙方合共供款 |
| 低於130 | 7.5 | 無須供款 | 7.5 |
| 130 - 259 | 7.5 | 7.5 | 15 |
| 260 - 389 | 15 | 15 | 30 |
| 390 - 519 | 22.5 | 22.5 | 45 |
| 520 - 650 | 30 | 30 | 60 |
| Above 650 | 30 | 30 | 60 |
「自願性供款」:僱主、僱員及自僱人士均可在「強制性供款」以外作自願性供款,供款額並無約束。
「有關入息」:包括僱員的工資、薪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獎金、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但不包括房屋津貼或房屋利益。
根據強積金計劃的『歸屬』之規定(指就某項經濟利益賦予或給予某人合法的擁有權),僱員及僱主向強積金計劃所作的「強制性供款」,一經支付予有關計劃的核准受託人,即視作即時全數歸屬於僱員的累算權益,由累算權益投資所產生的收入或利潤亦同樣即時歸屬於計劃成員。由僱員或自僱人士所支付的「自願性供款」,一經支付予受託人,即全數歸屬於有關僱員或自僱人士。但由僱主為僱員支付的「自願性供款」,則按照計劃的管限規則成為屬於僱員的累算權益。
根據強積金條例的「保存」規定,所有由「強制性供款」所累積的累算權益必須保留至計劃成員達法定退休年齡(65歲)為止,屆時計劃成員可以一筆過提取累算權益。而「自願性供款」,則按照計劃的管限規則提取累算權益。但計劃成員可以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提前提取「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
- 死亡(計劃成員的遺產代理人可申請提取成員的累算權益);或
- 提早於60至65歲期間退休;或
- 已經或將會永久性地離開香港;或
-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或
-
於強積金計劃內的總結餘不超過港幣5,000元,但必須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該成員無意在可見的未來成為受僱或自僱人士;
- 在緊接提交申索前的12個月內,沒有就該僱員支付或必須為其支付強制性供款;
- 成員沒有任何累算權益在其他註冊計劃內。
-
若僱主參加的是『集成信託計劃』,僱員轉職時可選擇把累算權益轉移至該僱員有資格參加的另一個註冊強積金計劃內,或把權益保留在原有的集成信託計劃內;
- 若屬『僱主營辦計劃』,僱員在轉職時,必須把累算權益從舊僱主的計劃轉移至新僱主已參加的計劃,或轉移至該僱員有資格參加
- 在『行業計劃』的僱員(即飲食業或建造業),若其新舊僱主均參加同一行業計劃,則僱員在業內轉職時,可把累算權益留在行業計劃內,亦可選擇把權益轉移至一個其有資格參加的集成信託計劃內。
- 屬於『集成信託計劃』或『行業計劃』成員的自僱人士,如不再是自僱人士而改變為受僱人士,該人士可選擇把累算權益保留在原有的『集成信託計劃』或『行業計劃』的現有帳戶內,或把累算權益轉移至另一個『集成信託計劃』或該僱員有資格參加的『行業計劃』。亦可以將累算權益轉移至新僱主所參加的註冊計劃內。
就僱員及自僱人士而言,只有『強制性供款』可享有免稅,最高免稅額為一年港幣12,000。僱主為僱員支付的『強制性供款』及『自願性供款』均可免稅,最高免稅額為僱員年薪的15%。
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可以在指定的情況下獲僱主發放長期服務金或譴散費,但如果僱主為僱員支付了強積金供款,僱主可以利用強積金僱主供款部份的累算權益(包『強制性供款』及『自願性供款』)以抵銷長期服務金或譴散費,所以僱員只可以獲得強積金僱主供款部份的累算權益或長期服務金/譴散費,以較高者為準。
-
要求各服務提供者擁有一定的資本充裕程度
- 『受託人』必須持有最少港幣1.5億元的繳足款股
- 『保管人』必須持有最少港幣1.5億元的繳足款股本及最少等值的淨資產。
- 『投資經理』必須持有最少港幣1,000萬元的繳足款股本及最少等值的淨資產。
- 受託人必須投購『專業彌償保險』,若因為受託人的欺詐或疏忽行為,導致計劃成員遭受損失時獲得賠償。
- 香港政府設立了『補償基金』,目的在向因服務提供者的失當行為或違法行為而蒙受損失的計劃成員作出補償。基金獲政府提供港幣6億元作為創辦基金,另外向強積金計劃徵收相等於計劃資產總值的0.03%的徵款作為基金的資金。/li>



